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588-2009
 
  钕铁硼废料
 
  Scraps of neodymium iron boron
 
  2009-04-23 发布_2010-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斌、刘明彪、姚南红、髙兰、许涛、解萍。
 
  钕铁硼废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钕铁硼废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钕铁硼废料的国内外贸易及再生稀土冶炼企业、钕铁硼加工企业废料的回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 16487.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XB/T 612.1钕铁硼废料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氧化物总量的测定重量法 XB/T 612.2钕铁硼废料化学分析方法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 子体光谱法3要求
 
  3.1分类与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钕铁硼废料中不允许混有爆炸性、有毒、有腐蚀性或带有放射性的 物品。
 
  钕铁砸废料分类
 
  要 求
 
  炉渣料
 
  由钕铁硼合金在熔炼过程中产生的未粉化的报废品所构成的废料。以钕、铁为主体元素, 稀土氧化物总量(REO)不低于10%,不允许混人与冶炼过程无关的夹杂物.
 
  粉料 (干燥粉、潮湿粉)
 
  由钕铁硼合金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状物及报废品粉化后构成的废料。以钕、铁为主 体元素,稀土氧化物总量(REO)不低于10%,不允许混人与生产、加工过程无关的夹杂物。
 
  油泥料
 
  由钕铁硼合金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状物质构成的废料。以钕、铁为主体元素,稀土 氧化物总量(REO)不低于10%,不允许混人与生产、加工过程无关的夹杂物。
 
  块片料
 
  由钕铁硼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块状物及报废品构成的废料。以钕.铁为主体元素,稀土 氧化物总量(REO)不低于20%,不允许混人与生产、加工过程无关的夹杂物。
 
  注1:粉料、油泥料易燃
 
  注2:以上废料经焙烧、去杂加工后,可直接用作生产原料,不再归入废料类.
 
  3.2钕铁硼废料的组成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稀土氧化物配分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2
 
  组成成分
 
  稀土氧化物总量 (REO)
 
  油和水
 
  Co
 
  Fe
 
  B
 
  其他元素
 
  范围(质量分数)/ %
 
  10 ?70
 
  0?50
 
  0?5
 
  余量
 
  I?2
 
  0?2
 
  注:其他元素仅指 Nb、Zr、Al、Ga、V、Cu、Ca、Mg、Cr、Ni、Mn、Ti。
 
  表3
 
  稀土氧化物
 
  Nd2O3
 
  Pr6O11
 
  Dy2 O3
 
  Gd2 〇3
 
  La2O3、CeO2、Sm2O3、EU2O3、Tb4O7、Y2O3
 
  HO3O3
 
  Er2O3、Tm2O3、Yb2O3、Lu2O3
 
  范围(配分量)/
 
  %
 
  20 ?93
 
  0.1?35
 
  0.1 ?30
 
  0.1 ?20
 
  0.1?10
 
  0.1?5
 
  0.1?2
 
  3.3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按照GB 16487.7的规定进行。
 
  4试验方法
 
  4.1废料的分类及夹杂物用目视检查。
 
  4.2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XB/T 612.1的规定进行。
 
  4.3油和水、钴、铁、硼及其他元素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分析方法进行。
 
  4.4稀土氧化物配分量的分析方法按XB/T 612. 2的规定进行.
 
  4.5环境保护要求的分析方法按GB 16487. 7的规定进行。
 
  4.6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 1钕铁硼废料应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 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钕铁硼废料按照本标准以及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以及合 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在收到钕铁硼废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钕铁硼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类别、组成成分相同的钕铁硼废料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钕铁硼废料应进行分类、组成成分、稀土氧化物配分量及环境控制要求的检验。
 
  5.4取样
 
  仲裁取样按表4规定进行3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少于100 g(块片料按相应重量取出,破碎),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4
 
  件(袋)数
 
  I?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 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 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正整数5.5检验结果的判定
 
  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 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包装
 
  6.1.1每批钕铁硼废料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钕铁硼废料分类、批号、重量。
 
  6.1.2钕铁顆废料采用铁桶包装,其中油泥料及粉料(干燥粉、潮湿粉)需采用水封等与空气隔绝的包装方式,每桶重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6.2运输和贮存
 
  钕铁硼废料在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不应开封、撞击、暴晒等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行为。不应混 人爆炸物、垃圾、腐蚀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不应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运输、贮存过程应 有防火设施。
 
  6.3质置证明书
 
  钕铁砸废料交货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和分类;
 
  c)批号;
 
  d)净重、件数;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